Article 16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其参加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讲、口号、传单、横幅;

(七)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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