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