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

(三)编列的门牌;

(四)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五)其他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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