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负责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及对法规案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派人参加。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负责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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