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初审的,应当组织调研论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初审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法规草案采用深圳市法规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的理由;
(三)主要立法依据;
(四)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
(六)主要修改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