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重量、含量、数量、有效期限、使用方式、知识产权状况、经营状况、销售服务等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或者表示。

本条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

(一)指使他人或者亲自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印制、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通过公共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报道。

公共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