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陈列、展出文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展室、库房;

(二)有相应的文物保存设施,珍贵文物和价值贵重的藏品应当设有专柜;

(三)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四)有符合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止文物遭受自然损害的条件和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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