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气瓶充装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气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电子标识后,方可使用。气瓶安装电子标识的费用由气瓶所有权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气瓶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气瓶的检验、报废时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省推行气瓶产权集中管理制度,由气瓶充装单位向个人、单位提供气瓶并负责气瓶安全检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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