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经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学校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其中,经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学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公办学校的危房。民办学校的危房,由举办者自筹资金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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