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