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Article 13Repealed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敷设有关管线的计划报送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