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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