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实验林、基因库、国家和省级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

(三)珍稀、濒危树种资源;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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