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充分利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林业产业。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培育珍贵乡土植物,重点发展优质高效经济林,逐步提高资源总量和质量。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自治县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时,自治县享受适当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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