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未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举报后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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