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14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Chapter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五)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六)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Chapter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Chapter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公示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信息网络、设置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核发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许可证及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未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举报后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Chapter 6附则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