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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