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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