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Article 4In force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