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分散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密切有关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定。

分散视察的情况,由代表小组或代表个人直接告知所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书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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