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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