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批准土地处罚: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将不属于批准权限内的用地化整为零批准占用、征用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

(六)以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批准用地的;

(八)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

无权登记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登记发证的和超越权限非法登记发证的,以非法批地论处。

非法批准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予以注销。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和办理土地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