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冒名顶替、谎报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五)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

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开垦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地、荒山、荒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