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开发者应当向拟开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农业开发用地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