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港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经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当港口建设需要时,港口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拆除影响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通知期限内自行拆除其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予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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