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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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2,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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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
(五)审查和批准农民负担的乡、镇统筹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九)听取、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一)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六)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Chapter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五)依法提名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八)发布大会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Chapter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联系本级和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四)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五)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
(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评议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有关单位的工作;
(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接待和办理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九)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十)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处理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或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