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学校必须选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列入全省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发行机构应当保证学校教学用书的供应。

鼓励并逐步实现教科书的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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