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财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不按规定对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
(二)不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不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的;
(四)不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按时拨付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用款、将补助资金足额划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五)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代垫代付非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支出的;
(六)不按规定安排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或者违反规定投资运营的;
(七)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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