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59Repealed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