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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