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银行开设帐户情况;

(二)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计划、使用、收益情况;

(四)经营目标责任,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营决策资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六)财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相关资料;

(七)企业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八)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等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材料和纠正情况;

(九)财务分析报告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工作总结;

(十)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以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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