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