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许可证》的处罚,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手续或不按登记事项经营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四)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五)零担货运班车不按规定线路、站点或区域经营的;

(六)货运出租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里程计价器或利用货运出租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

(七)货运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营运标志的;

(八)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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