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
(六)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