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实施有关水政监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