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职权: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违法的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或者公告无效;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二)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调取、查阅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六)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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