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收发部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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