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查处: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权或者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

(七)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闲置、荒芜土地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十)违反土地法规规定在耕地上挖沙、取土、建坟、开窑、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十一)不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的;

(十二)未进行国有土地资产评估而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

(十三)其他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