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民信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给或者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个人的;

(二)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三)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实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四)利用处理信访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者为其近亲属谋取私利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