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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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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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19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联珠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北回归线绿色经济,建立哈尼文化展示中心,开发中国连接东南亚国际通道上的旅游景区,建设商贸重镇,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Chapter 2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哈尼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哈尼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Chapter 3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哈尼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Chapter 4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毁林开垦和盗砍滥伐林木,严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使用沼气、煤、电、太阳能等替代能源,降低森林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允许产品进入市场交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和承包荒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山牧场和畜禽站(场)建设,建立畜禽商品基地。加强畜禽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饲料加工、疫病防治和产品加工、营销等服务体系,实行科学饲养畜禽,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活畜交易市场,做好动物检疫和畜禽产品检验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水电建设,满足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需求。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设施可以依法承包、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禁止毒鱼、电鱼和炸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城镇、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邮政、电信等通讯网络设施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公民到城镇创业和生活。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及外来投资者,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招商引资和创办企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Chapter 5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发展贫困山区的经济和教育事业。
自治县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应当通过审计,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Chapter 6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加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县内的高中在招生时,对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奖励资金,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推广适用技术和技术承包。对在科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业余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和收视质量,规范乡、村地面卫星接收站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加强医药市场和食品、药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每年1月为自治县爱国卫生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将社会救灾救济资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和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Chapter 7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Chapter 8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每年墨江哈尼太阳节,全县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Chapter 9附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