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电力线路,系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电缆线路和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电缆线路的总称。

输电线路走廊,是指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安全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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