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务、交通、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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