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自然资源、资产;
(二)连续二年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
(三)出卖、非法抵押承包的自然资源、资产;
(四)占有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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