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Chapter 2 促进措施Article 23Repealed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本市单独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予以重点扶持。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