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