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四)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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