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电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加价收取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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