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采用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取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