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财力设立遗址保护基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遗址保护捐款、赞助。

遗址保护基金和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用于遗址的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