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26, 2016
- In force from
- May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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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articles
(2002年12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6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
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Chapter 2立法权限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陕西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Chapter 3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Chapter 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
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提案人的说明、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书面意见,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经三次会议审议,付诸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
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布,征求意见,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Chapter 5报请批准与公布
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西安日报、西安人大网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Chapter 6修改、废止和解释
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废止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Chapter 7其他规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并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
调;协调确有难度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
况。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还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草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表示,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示,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市人民政府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意。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释义,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和审定。
Chapter 8适用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